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印发!
2017-08-04 11:05 中国冶金报社 系统管理员
近日,环保部发布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以下简称《规范》),并予发布。
环保部称,按照环境保护部总体部署安排,2017 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核发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届时将覆盖所有钢铁企业,通过强化企业环境主体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统一全国钢铁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要求,指导地方环保部门排污许可核发、监管,引导并规范钢铁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依证运行及排污,规范第三方机构排污许可技术咨询,保障钢铁工业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亟需制定钢铁工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
《规范》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钢铁行业的排污许可证。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指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需要注意的是,《规范》不适用于钢铁企业的自备电厂和焦化工序。钢铁企业的自备电厂参照“火电技术规范”的规定,已经有不少钢铁企业获得了火电部分的排污许可,本次申报,依然用同一个账号登录申报系统,选择钢铁工业模块填报即可。
本次发布的《规范》制定的原则是基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既不加严,也不放松,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但是注重与现有各项环境制度要求的衔接,体现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地方可以根据国家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管理范围和要求。
2016 年 12 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1+2 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国范围内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包括独立轧钢和独立球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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