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结构的围护系统承重部分
2023-07-11 09:58 钢结构建筑 陕西钢结构
1、围护系统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需要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2、当评定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时,需要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1)、一般情况下,可以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2)、当鉴定的钢结构建筑对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以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
(3)、当按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级或B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级时,需要将所评等级降为C级。
3、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需要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
4、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建筑,除需要按鉴定评级外,还需要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评定。若评定结果合格,可维持按所评等级不变;若不合格,需要将按所评的等级降为C级。